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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武胜执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7-03

案件名称

王建华与易西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华,易西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武胜执字第23号申请执行人王建华,男。被执行人易西容,女。本院(2013)武胜民初字第13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建华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易西容所有的存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胜建设南路分理处621700368000077XXXX帐户上的银行存款全部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詹金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杨雪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