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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永民初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2-27

案件名称

赖某某与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某某,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永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永民初字第64号原告赖某某,女,1977年11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永定县。被告阙某某,男,1972年5月31日生,汉族,农民,住永定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赖某某与被告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赖某某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赖某某以其欲与被告私下解决纠纷为由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赖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5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赖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陈福柱人民陪审员  陈建钰人民陪审员  张仁俊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张开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