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芜民二初字第00257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芜湖龙星科技有限公司与胡军借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芜湖龙星科技有限公司,胡军

案由

借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芜民二初字第00257号原告:芜湖龙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县。法定代表人:许祚禄,经理。被告:胡军,男,汉族,1970年11月25日出生,经商,住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委托代理人:崔翔,安徽崔翔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芜湖龙星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胡军借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胡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芜湖龙星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70元减半收取2185元,由原告芜湖龙星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先东审 判 员  卢 勇人民陪审员  曹方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孙 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