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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利川民初字第00124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2-20

案件名称

王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利川民初字第00124号原告王某,女,生于1973年8月8日,汉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农民。被告朱某,男,生于1969年2月18日,汉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定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㈤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杨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罗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