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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连民二初字00124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5-27

案件名称

原告刘旭诉被告王微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连民二初字00124号原告刘某,女。被告王某,男。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刘某承担。审判员 张 卫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洪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