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文商初字第599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于敏与阎金宇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敏,阎金宇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文登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文商初字第599号原告于敏。被告阎金宇。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敏诉被告阎金宇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夏广会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丁 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