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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文商初字第599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于敏与阎金宇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敏,阎金宇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文登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文商初字第599号原告于敏。被告阎金宇。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敏诉被告阎金宇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夏广会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丁 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