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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昆民初字第385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昆山亚东管业有限公司与吴信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山亚东管业有限公司,吴信元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昆民初字第3851号原告昆山亚东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陆家镇香花陆2号,组织机构代码7746572-3。法定代表人陈秀花,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冬苟。被告吴信元。本院在审理原告昆山亚东管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吴信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山亚东管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昆山亚东管业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守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姜 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