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隆执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5-16
案件名称
天津精工华晖制版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与河北洋浦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精工华晖制版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河北洋浦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隆执字第16号申请执行人天津精工华晖制版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文义,该单位董事长。被执行人河北洋浦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光爱,该单位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邢民二终字第21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2月3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存款10300元(县工商银行)和35321元(县农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产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志贤审判员 李其昌审判员 曹培英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现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