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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龙立保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5-26

案件名称

程玲与倪善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程玲,倪善波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龙立保字第00003号申请人程玲,住葫芦岛市龙港区。被申请人倪善波,现羁押于葫芦岛市拘留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所产生的纠纷,申请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和将来判决的顺利执行,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倪善波驾驶的辽PH37**号江淮牌普通客车一辆,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倪善波驾驶的辽PH37**号江淮牌普通客车一辆的相关车辆手续,查封期间可以使用,不许买卖或抵押。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汝利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龙 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