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贾民初字第169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吴继权与施中祥、王建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继权,施中祥,王建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贾民初字第1691号原告吴继权。被告施中祥。被告王建纯。本院于2013年12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吴继权诉被告施中祥、王建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的过程中,原告吴继权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依法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继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保全费3020元,合计7420元由原告吴继权负担。审 判 长 王亚东人民陪审员 杨 毅人民陪审员 王庆玲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