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娄星民保字第383-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彭昌与贺健、湖南美联通信网络维护有限公司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娄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彭昌,贺健,湖南美联通信网络维护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娄星民保字第383-2号申请人彭昌。被申请人贺健。被申请人湖南美联通信网络维护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大托铺中意二路26号。本院依申请人彭昌的申请,于2013年12月25日依法作出(2013)娄星民保字第383-1号民事裁定,裁定扣押了登记在被申请人湖南美联通信网络维护有限公司名下的湘A×××××号轻型普通货车。现被申请人湖南美联通信网络维护有限公司向法院申请解除对该车的扣押,并提供了财产担保,故对登记在被申请人湖南美联通信网络维护有限公司名下的湘A×××××号轻型普通货车的扣押措施依法应予解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登记在被申请人湖南美联通信网络维护有限公司名下的湘AES0**号轻型普通货车的扣押。本裁定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谭 鹏审 判 员  李玉武人民陪审员  李智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曾洪英附法律条文: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