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什邡民保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11-19
案件名称
黄奎诉被告王开全、张旭民间借贷纠纷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奎,王开全,张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什邡民保字第13-1号原告:黄奎,男,住四川省射洪县。被告:王开全,男,住什邡市。被告:张旭,女,住四川省安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奎诉被告王开全、张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王开全、张旭所有的价值150,5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了相应的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使案件审结后能顺利执行,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王开全、张旭的银行存款150,5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同价值额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海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谭池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