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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镇民终字第1340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12-27

案件名称

庄林军与周文正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文正,庄林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镇民终字第13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文正。委托代理人韦涛。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庄林军。委托代理人庄金虎,男,1965年11月27日生,汉族。系庄林军之父。委托代理人孟荣华,男,1969年4月7日生,汉族。上诉人周文正与被上诉人庄林军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丹阳市人民法院(2013)丹民初字第25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10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丹阳市人民法院(2013)丹民初字第250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丹阳市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柳建安审 判 员  陈开亮代理审判员  朱云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韩蓉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