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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古民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刘某戊、刘某己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秀芝,刘玉荣,刘玉君,刘玉梅,刘长顺,刘长发,刘长利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古民初字第20号原告张秀芝,女,1929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赵各庄新兴里新工房28楼3号。被告刘玉荣,女,67岁,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赵各庄南菜地2楼7号。被告刘玉君,女,59岁,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赵各庄南菜地27楼12号。被告刘玉梅,女,57岁,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古冶铁路工房7楼2号。被告刘长顺,男,52岁,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赵各庄新工房28楼3号。被告刘长发,男,50岁,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赵各庄新兴里新工房28楼3号。被告刘长利,男,62岁,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赵各庄南工房22楼1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秀芝与被告刘玉荣、刘玉君、刘玉梅、刘长顺、刘长发、刘长利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秀芝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秀芝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秀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0元,由原告张秀芝负担。审判员  李永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 静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