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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佛顺法容民初字第184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邢和强与张文昌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和强,张文昌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佛顺法容民初字第1841号原告邢和强,男,汉族,住四川省蓬安县。被告张文昌,男,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原告邢和强诉被告张文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4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燕婷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3年12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邢和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文昌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邢和强诉称,2009年5月起,原告在被告处工作,从2009年5月起至2010年3月止,被告共拖欠原告10个月的工资共计8000元,经原告多次追收,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不支付,为维护原告自身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一、被告立即支付工资8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在诉讼中提供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的驾驶证复印件、被告的流动人员办理居住证历史记录、欠条各一份,以证明其起诉主张的事实。本院依法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但被告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法庭说明正当理由,视为自动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经审核,上述证据来源、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均具有关联性,本院均予以采信。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及陈述意见,本院确认本案的事实如下:2009年5月至2011年期间,原告曾受雇于被告张文昌,为其提供广告安装的劳务。2011年12月14日,被告出具欠条确认尚欠原告劳务报酬9150元。后被告于2012年6月10日向原告还款1150元,尚余8000元未支付。此后,经原告催讨,被告未履行付款义务,原告遂于2013年10月14日提起诉讼。本院认为,本案系劳务合同纠纷。原告与其雇佣者之间虽然没有订立书面的劳务合同,但已在客观事实上形成了劳务雇佣关系并已实际履行,原告依约付出劳动,应取得报酬。被告张文昌拖欠原告8000元款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确认。原告主张被告承担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的责任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文昌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邢和强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8000元。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张文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燕婷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张泽华错误!未定义书签。第1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