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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邹民初字第2214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吴开红、邹平拓展房屋拆迁服务中心与邹平拓展房屋拆迁服务中心、崔仁坡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开红,邹平拓展房屋拆迁服务中心,崔仁坡,孙维江,邹平亿鑫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邹民初字第2214号原告吴开红。被告邹平拓展房屋拆迁服务中心,住所地:邹平县城黄山三路。法定代表人崔仁坡,该公司经理。被告崔仁坡。被告孙维江。被告邹平亿鑫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平县孙镇罗家村。法定代表人姚红梅,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开红诉被告邹平拓展房屋拆迁服务中心、崔仁坡、孙维江、邹平亿鑫置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开红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享有的权利,且未侵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开红撤回对被告邹平拓展房屋拆迁服务中心、崔仁坡、孙维江、邹平亿鑫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610元,减半收取3305元,由原告吴开红负担。审判长  李海霞审判员  刘 娜审判员  张 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孙玉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