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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内法民初字第1144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原告王伟诉被告张转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伟,张转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内法民初字第1144号原告王伟,男。委托代理人范江平,女,河南大法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被告张转,女。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伟诉被告张转离婚纠纷一案中,现原告王伟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张敏祝审判员  杨吉密陪审员  程国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秦峻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