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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凤执字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张传贵与桂久成、凤台县金龙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传贵,桂久成,凤台县金龙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凤执字第00008号申请执行人:张传贵,男,1967年4月出生.汉族,居民,住淮南市。被执行人:桂久成,男,1959年10月出生,汉族,居民,住凤台县。被执行人:凤台县金龙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凤台县。本院在执行张传贵与桂久成、凤台县金龙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2013)凤民一初字第0173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2月16日向被执行人桂久成、凤台县金龙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两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冻结)被执行人桂久成存款100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福彦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孙 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