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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云执字第148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杨秀丽与耿丽娟、陈万利、王飞桑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云执字第1482号申请执行人杨秀丽。委托代理人孟伟,江苏金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秀玲,女,1962年10月1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耿丽娟。被执行人陈万利,1967年8月7日。被执行人王飞。被执行人桑峰。被执行人王飞、桑峰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强,江苏金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杨秀丽与耿丽娟、陈万利、王飞桑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云民初字第13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在规定的限期内拒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一直没有到庭,亦未主动履行义务。2、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财产,被执行人王飞、陈万利的工资已被冻结,桑峰名下的一套房产已经评估,耿立娟目前查无下落,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3、同本案申请人谈话,进一步了解执行线索,但是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了各项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2)云民初字第133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祖庆锋执 行 员  刘卫东人民陪审员  冷旭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祝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