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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云执字第148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江苏盛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苏九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盛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九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云执字第1481号申请执行人江苏盛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云龙区5#商办楼.法定代表人李作敏,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苏九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弘辉大厦1101室.法定代表人李新年,该公司总经理.江苏盛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苏九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云商初字第76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在规定的限期内拒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一直没有到庭,亦未主动履行义务。2、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财产,被执行人的房产已被轮封,被执行人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正在公安机关处理,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3、同本案申请人谈话,进一步了解执行线索,但是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了各项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2)云商初字第765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祖庆锋执 行 员  刘卫东人民陪审员  冷旭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祝 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