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石刑执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8-24
案件名称
张书青拐卖妇女、儿童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书青
案由
拐卖妇女、儿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年石刑执字第00009号罪犯张书青,现在河北省女子监狱服刑。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1月22日作出(2007)平刑初字第01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张书青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张书青不服,提出上诉。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5月16日作出(2007)邢刑终字第86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1年2月17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执行机关河北省女子监狱于2013年12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北省女子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认真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较好完成劳动任务,受到记功、表扬奖励。经审理查明:罪犯张书青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有河北省女子监狱提供的罪犯奖惩审批表、管教干警和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书青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书青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06年9月22日起至2014年1月21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安 勇代理审判员 赵玉清代理审判员 任立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孙世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