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丽商终字第360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1-09
案件名称
辛义勇与河北中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黎明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辛某某,河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某某,郝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丽商终字第36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辛某某。委托代理人:兰某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郝某某。上诉人辛某某为与被上诉人河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某某、郝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2013)丽莲商初字第9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辛某某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辛某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830元,减半收取915元,由上诉人辛某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汤某某审 判 员 丁某某代理审判员 孙某某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代书 记员 李 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