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宿中民初字第0003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12-27
案件名称
陈建武与沈迅、陈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建武,沈迅,陈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宿中民初字第0003号原告陈建武。被告沈迅。被告陈静。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建武与被告沈迅、陈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建武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陈静所有的位于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楚天大道18号F天下(二期)美景园77栋1-3层房屋及被告沈迅所有的鄂A27A**号机动车,并向本院提供陈建武所有的位于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惠隆花园22-裙320、22-102室房屋作为财产保全的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陈建武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陈静所有的位于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楚天大道18号F天下(二期)美景园77栋1-3层房屋及其座下国有土地使用权;二、查封被告沈迅所有的鄂A27A**号机动车一辆;三、查封陈建武所有的位于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惠隆花园22-裙320号房屋及其座下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证号:宿房权证宿豫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宿国用(2012)第9270号】、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惠隆花园22-102号房屋及其座下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证号:宿房权证宿豫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宿国用(2012)第9272号】。上述房屋、土地、车辆在查封期间可以使用,但不得转让或设定他项权利。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翟新权代理审判员 王冬冬代理审判员 孙芳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弯弯第2页/共3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