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长法民初字06449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2-17
案件名称
张明与车怀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明,车怀平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法民初字06449号原告张明。被告车怀平。委托代理人姚文彬,重庆市长寿区葛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明与被告车怀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明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车怀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张明负担。审判员 杨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邓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