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龙永商初字第466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8-01
案件名称
彭吉丞与叶锋、王月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吉丞,叶锋,王月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龙永商初字第466号原告:彭吉丞。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杨云峰。被告:叶锋。被告:王月洁。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叶旭。本院在审理原告彭吉丞与被告叶锋、王月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彭吉丞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吉丞的撤诉申请,属依法处分自已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吉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90元,减半收取2795元,保全费3020元,合计5815元,由原告彭吉丞负担。审 判 长 陈金珠人民陪审员 项招蝉人民陪审员 杨 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陈冬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