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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亭民初字第5053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3-20

案件名称

乐寿仁与万小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寿仁,万亚兵,盐城捷达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亭民初字第5053号原告乐寿仁,男。委托代理人卞国民、王龙龙,江苏盐海中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万亚兵(又名万小兵),男。委托代理人陈卫方(万小兵家属),女。第三人盐城捷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亭湖区招商场二号楼北大门。法定代表人薛大洋,该公司总经理。原告乐寿仁与被告万亚兵、第三人盐城捷达物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乐寿仁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乐寿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0元,依法减半收取105元,由原告乐寿仁负担。审判员 邵 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商一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