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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扶民初字第827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周松枝与严冬、郭娟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松枝,严冬,郭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扶民初字第827号原告周松枝,男,1982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扶沟县练寺镇。委托代理人李尚磊,男,河南团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严冬,男,30岁左右,汉族,住扶沟县古城乡。被告郭娟,女,30岁左右,汉族,住扶沟县古城乡。系被告严冬之妻。原告周松枝诉被告严冬、郭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周松枝的委托代理人李尚磊到庭参加诉讼,严冬、郭娟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周松枝诉称,2009年,严冬与我商定做生意,就给了严冬25000元。可严冬并没有做生意,此后我多次催要欠款,严冬二人拖着不还钱,严冬给我出具了一张欠条,约定2011年9月1日前偿还我的欠款25000元。经我多次向严冬、郭娟催要欠款,二人以种种理由推拖不还。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严冬、郭娟偿还周松枝欠款25000元及利息。严冬未到庭未提出答辩意见。郭娟未到庭未提出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09年,周松枝与严冬商定合作投资生意,向严冬出资25000元。后二人未能合作投资,周松枝出资的25000元由严冬出具欠条:今欠周松枝25000元,于2011年9月1日归还,原有2009年所签一切合作协议无效作废。并由严冬署名。经周松枝催要,该笔借款至今未还。以上事实有周松枝陈述、严冬出具的欠条凭证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严冬拖欠周松枝借款,并出具欠款凭证,周松枝与严冬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周松枝诉请严冬偿还借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予支持。周松枝诉请严冬的妻子郭娟共同偿还及要求支付该笔借款利息,未向本院提供相应证据,其该诉请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严冬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周松枝偿还借款25000元。驳回原告周松枝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25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严冬承担。(先由原告周松枝垫付,待执行时一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高同林审判员  孙彦海陪审员  苏会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徐军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