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黄州刑初字第0001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6-10
案件名称
黄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冈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鄂黄州刑初字第00012号公诉机关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某,男,1987年8月14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因涉嫌盗窃罪,于2013年8月21日被黄冈市公安局黄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经黄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并由黄冈市公安局黄州分局执行逮捕。同年9月22日经黄州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13年12月28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以黄州检刑诉(2013)1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12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黄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卢志红、刘梦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6月27日至29日,被告人黄某某在被害人严某家里做客期间,获取了其农业银行卡的密码并偷走。于29日下午6时许,在黄州区胜利街老黄州商场旁边的中国工商银行黄冈胜利街支行的柜员机上取走其银行卡里的7000元存款,7月1日又到黄州区东门路中国农业银行黄冈商城支行柜员机上取500元存款,并将所盗取的存款挥霍一空。案发后,黄某某主动归还7500元钱给被害人严某,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辩称:自愿认罪,自己非常后悔,今后好好做人,再也不做违纪违法的事情,归案后我已退清赃款,得到被害人的谅解,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黄州区社区矫正办意见,被告人黄某某平时表现良好,从挽救的角度出发,建议给予非监禁刑。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1.被害人严某的陈述;2.证人唐某某的证言;3.书证:银行卡交易明细、户籍证明材料、谅解书、收条;4.视听资料:光盘一张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黄某某犯罪后,退清赃款,并且得到被害人的谅解,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具有悔罪表现,结合社区矫正办的意见,可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邵磊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黄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