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猇亭民初字第00471-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6-10
案件名称
宜昌市佳成商品砼有限责任公司与镇江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昌市佳成商品砼有限责任公司,镇江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猇亭民初字第00471-1号原告宜昌市佳成商品砼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成林,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姜成柱,湖北七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镇江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陶运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吉磊,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宜昌市佳成商品砼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镇江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宜昌市佳成商品砼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宜昌市佳成商品砼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宜昌市佳成商品砼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宜昌市佳成商品砼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徐圣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谢 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