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成刑执字第558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6-04
案件名称
拉马莫小兰贩卖毒品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拉马莫小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成刑执字第558号罪犯拉马莫小兰,曾用名马小兰,女,1971年7月3日出生,彝族,四川省布拖县人,文盲,现在四川省成都女子监狱服刑。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3月10日作出(2000)凉刑二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拉马莫小兰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被告未上诉,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期间,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8月30日作出(2004)川刑执字第77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8年,刑期起于2004年8月30日止于2024年8月29日;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8月1日作出(2006)雅刑执字第80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1年5个月,剥夺政治权利7年;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25日作出(2008)成刑执字第220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1年3个月;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4日作出(2010)成刑执字第233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1年3个月;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3日作出(2012)成刑执字第250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1年3个月,减刑后刑期止于2019年6月29日。执行机关四川省成都女子监狱于2013年12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并将减刑的证据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及裁前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建议对期减刑。经审理查明,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执行机关标准考核分112分。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未执行。以上事实,有刑事判决书、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该罪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罪犯拉马莫小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至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九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戴 伟审判员 牟世清审判员 张 佩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 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