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平刑初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赵磊磊、郜青青、赵鹏旭、禹杰太故意伤害罪���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平刑初字第72号公诉机关河南省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磊磊,男,1993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鲁山县。辩护人任俊杰,河南黎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郜青青,男,1990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鲁山县。指定辩护人申寅哲,河南旭宏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赵鹏旭,男,1992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鲁山县。辩护人李仕鹏,河南成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禹杰太,男,1991年4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鲁山县。辩护人王坤,河南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四被告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2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9日被逮捕。现均羁押于河南省鲁山县看守所。河南省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刑诉(2013)第47号起诉书指控指控被告人赵磊磊、郜青青、赵鹏旭、禹杰太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鲁某甲、祁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河南省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一帆、王延武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鲁某甲、祁某及其诉讼代理人朱亚涛、刘镇,被告人赵磊磊及其辩护人任俊杰,被告人郜青青及其指定辩护人申寅哲,被告人赵鹏旭及其辩护人李仕鹏,被告人禹杰太及其辩护人王坤到庭参加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就附带民事赔偿达成了一致意见,附带民事诉讼��告人鲁某甲、祁某申请撤回附带民事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现已审理终结。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月31日19时许,被告人赵磊磊、赵鹏旭酒后到鲁山县金鼎财富广场创世纪网吧找被告人郜青青、禹杰太,并遇见正在上网的刘某甲、孙某、封某甲,被告人赵磊磊、赵鹏旭、郜青青、禹杰太从网吧出来走到网吧东边花坛附近,遇到酒后的被害人鲁某乙,被告人赵磊磊与鲁某乙发生争执,赵磊磊恼怒之下跑回网吧将刘某甲、孙某、封某甲叫出帮忙,后被告人赵磊磊与鲁某乙发生厮打,被告人赵鹏旭、郜青青、禹杰太也参与共同对鲁某乙进行殴打,在厮打过程中,被告人赵磊磊用随身携带的匕首将鲁某乙腿部扎伤,后逃离现场。被害人鲁某乙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死者鲁某乙系被他人用单刃锐器刺破腿部大血管致失���性休克死亡。2013年2月1日,四名被告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事实,当庭出示、宣读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并依据上述事实和证据,认为四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赵磊磊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基本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赵磊磊构成自首,主观恶性不大,且积极委托其亲属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请求对其从轻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被告人郜青青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郜青青行为应认定为寻衅滋事罪,郜青青构成自首,系从犯,并积极委托其亲属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且被害人存在过错,请求对其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赵鹏旭、禹杰太均辩称自己有对被害人积极施救的行为。被告人赵鹏旭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赵鹏旭行为应认定为寻衅滋事罪,其构成自首并积极委托其亲属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请求对其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禹杰太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禹杰太行为应认定为寻衅滋事罪,系从犯,构成自首,请求对其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31日19时许,被告人赵磊磊、赵鹏旭酒后到鲁山县金鼎财富广场创世纪网吧找被告人郜青青、禹杰太,并遇见正在上网的刘某甲、孙某、封某甲。赵磊磊、赵鹏旭、郜青青、禹杰太从网吧出来走到网吧东边花坛附近,遇到酒后的被害人鲁某乙,赵磊磊与鲁某乙发生争执,赵磊磊恼怒之下跑回网吧将刘某甲、孙某、封某甲叫出帮忙。后赵磊磊与鲁某乙发生厮打,赵鹏旭、郜青青、禹杰太也对鲁某乙进行殴打,在厮打过程���,赵磊磊用随身携带的匕首将鲁某乙腿部扎伤,后逃离现场。鲁某乙被送医院抢救无效,因腿部大血管破裂致失血性休克死亡(殁年22岁)。2013年2月1日,四名被告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案发证明、立案决定书,证明本案案发及立案情况。2.现场勘查笔录、平面图及照片,证明案发后公安机关对案发中心现场鲁山县城关镇人民路金鼎财富广场、被告人禹杰太藏匿作案工具现场及证人封某甲租赁房进行勘查,并提取血迹若干及带血灰色棉外套一件。3.人身检查笔录,证明到案后对赵磊磊人身检查发现其棉袄衣袖、帽子上各有一处血迹,左手手背上有点状损伤,右手小指上有一处损伤和血迹,后对血迹进行提取,棉袄进行扣押。对郜青青人身检查后发现其右裤腿处有血迹,对其裤子进���扣押。4.扣押清单、随案移送清单,证明本案涉案刀、棉袄、鞋、牛仔裤等物证扣押和移送情况。5.折叠刀一把,经被告人赵磊磊辨认,系其作案时使用的刀;蓝色棉袄、棕黄色鞋、蓝色牛仔裤、灰白色外套各一件,经被告人郜青青和证人刘某甲、封某甲辨认,分别系案发当晚赵磊磊、郜青青、刘某甲所穿。6.辨认笔录,证明被告人赵磊磊、郜青青和证人刘某甲、封某甲对涉案物品的辨认情况。7.鉴定意见(1)鲁山县公安局鲁(公)(刑技)鉴(法医)字(2013)002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明死者鲁某乙系被他人用单刃锐器刺破腿部大血管致失血性休克死亡。(2)平顶山市公安局平公物鉴(DNA)字(2013)088号法医物证检验鉴定书,记载显示:①检验结果支持鲁新文、祁平与死者鲁某乙之间具有生物��上的亲缘关系;②豫DNJ7**号车尾东侧血泊、车尾东南侧滴落血迹、车尾东南侧血泊、折叠刀上血迹、赵磊磊帽子上血迹、郜青青裤子右裤腿处血迹、郜青青左鞋后内侧鞋面上血迹、刘某甲上衣血迹所得DNA图谱与死者鲁某乙心血所得DNA图谱一致。③赵磊磊手上血迹所得DNA图谱与嫌疑人赵磊磊所得DNA图谱一致。(3)鲁(公)(刑)鉴(痕)字(2013)012号足迹鉴定书,证明案发当晚被告人郜青青所穿皮鞋可以形成鲁某乙尸体胸部皮肤上所留鞋印。8.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被害人年龄及身份等情况。9.鲁山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及相关民警出具的证明,证明四被告人投案情况。10.2013年1月31日唐人街KTV、创世纪网吧监控录像,反映了案发现场情况。11.证人证言(1)证人封某甲证言,证明2013年1月31日晚八点左右,其和刘某甲等人在鲁山县城城关镇金鼎财富广场“创世纪”网吧上网。刘某甲让跟他下去,其和刘某甲、孙某出来见赵磊磊及另一个年轻人在转盘西边和鲁某乙打架,旁边还站着两个年轻人。鲁某乙上身光着膀子,其劝他们不要打了。赵磊磊说鲁某乙把他的项链打掉了,随后其和刘某甲等人找项链。后看见赵磊磊拿了一把匕首,鲁某乙说他的手表被打坏了,并上去跺赵磊磊一脚,两人厮打在一起。赵磊磊的三个朋友上去把鲁某乙和他朋友打翻在地,其上去拉架。后赵磊磊等人不打了,鲁某乙站起来走了几步,手捂着大腿根,有很多血。回去时看见刘某甲穿着其外套,刘某甲说衣服上有血,可能是拉赵磊磊时弄身上的。(2)证人刘某甲证言,证明2013年1月31日晚上八点左右,赵磊磊到创世纪网吧内叫其和封某甲下去。其和封某甲、孙某从网吧下去看见赵磊磊在花池西边和一个年轻人吵架,封某甲认识那个人,说都是朋友,但没有劝开。两人好像都喝酒了,用拳打起来,打一会不打了。赵磊磊说他的金项链掉了,几个人开始找项链。后赵磊磊跟那个人又打起来,两个人过来帮赵磊磊用拳脚打那个人。这时过来三四个人拉架。他们打一会儿不打了,有人说:“这孩戳那孩一刀。”其看见赵磊磊手里拿把刀,和他打架的人站的地方有血。后来其和封某甲等人走了。在封某甲住处,其看见自己上衣袖子口那有血,是那几个人拉的时候弄上去的。走的时候其把衣服放在封某甲柜子里面了。其当晚穿一件封某甲的衣服。(3)证人孙某证言,证明2013年1月31日晚上八九点左右,其正在玩游戏,赵磊磊说有事让其下去。其和刘某甲、封某甲下楼见赵磊磊往东边去了。花坛西边有一个光着上身的年轻人,和另外两个年轻人在那站。赵磊磊过去开始打那个光着上身的人,封某甲说都认识不让打,并和刘某甲上去拉架。赵磊磊说他的项链掉了让大家找,其就开始找项链。赵磊磊和那个光着上身的人在那对骂,后来两人又打起来了,封某甲和刘某甲在拉架。后见他们把光着身子的人打翻了,那个人站起来后肚子上有血,赵磊磊右手拿把刀。其看见这情况就去了创世纪网吧。后来听封某甲说赵磊磊扎人家一刀。(4)证人牛某某证言,证明2013年1月31日下午,其和鲁某乙等人喝酒,喝完天黑了。后带着鲁某乙去鲁山县城金鼎广场,从创世纪网吧上面下来四个人,鲁某乙说认识他们。当时其在和戚某某打电话,戚某某说他们在唐人街KTV。鲁某乙让其先走,其就去唐人街找朋友们了。到房间见里面有戚某某、赵某甲等人。一、两分钟后,其出去找鲁某乙,看见他和六七个年轻人在花池北边站,想着鲁某乙喝醉了和他们起争执,就回房间叫来戚某某、赵某甲、彭某某上前拉鲁某乙走,鲁某乙说都是朋友。当时鲁某乙上身没有穿衣服。这时对方一个烫头发、十七八岁的年轻人骂鲁某乙,鲁某乙当时已经喝醉了,也没有还口。后对方七八个人打鲁某乙,从花池北边打到花池西北处停车的地方,鲁某乙靠着一辆车的后车轮处被打翻了,他们还围着倒地的鲁某乙打。后来见鲁某乙躺在地上,地上有很多血,随后见鲁某乙被抬到一辆轿车上送医院了。(5)证人彭某某证言,证明2013年1月31日下午,其和鲁某乙、赵某甲、牛某某等人一起喝酒,喝了一个多小时各自回家。晚上七点多,其和戚某某等人一起去金鼎财富广场唐人街KTV唱歌。半小时后,牛某某给戚某某打电话说他和鲁某乙在唐人街外面挨打了。其和赵某甲出去见鲁某乙在唐人街外面花池西北处站被八九个人围着,他们推着鲁某乙。鲁某乙把上衣脱了,光着膀子,自己走来走去来回晃,嘴里不知道说的啥。鲁某乙嘴里骂一句脏话,然后蹦起来朝对方一个人跺去,对方的五六个人就围上去打他,都是拳打脚踢。对方一个人认识鲁某乙,没有打在那拉架。他们把鲁某乙打到花池北边靠西停车的地方,鲁某乙在一辆轿车后尾处被打翻在地。拉开后,鲁某乙起来走了两步又倒地了,肚子上有血,右大腿内侧往外冒血,地上也是血,不会说话了。后来几个人把鲁某乙抬车上送医院。(6)证人赵某甲证言,证明2013年1月31日晚七点半左右,其跟彭某某、戚某某等人到唐人街唱歌。过了半个小时,彭某某说朋友们在下面吵架。几个人下楼看见十几个人在那围着站,有个微胖的男的用脚踢了鲁某乙一脚,鲁某乙躺在地上,其就上前拉架,那个男的骂着正西走了。鲁某乙右大腿处往外冒血,其用衣服绑着鲁某乙的大腿给他止血,后和董志彬、陈亚超等人把鲁某乙抬车上拉走了。(7)证人戚某某证言,证明2013年1月31日下午四点左右,其和赵某甲、牛某某、鲁某乙等人一起喝酒,喝完酒天都快黑了,其和彭某某、赵某甲去唐人街KTV唱歌。后彭某某说有人打架,其出来见大门口南边的花池那围很多人,到跟前见鲁某乙在花池西北躺着,地上流很多血。(8)证人段某甲(金鼎财富广场“生活小超市”老板)证言,证明2013年1月31日晚八点左右,其看见五六个年轻人在转盘西边打架。到跟前听见一个人说他的项链找不到了,一个人在他们打架的地方找项链。这时看见转盘西北角那的几个人又打起来了,有个光膀子的人先上去打对方的一个人,然后五六个人开始打光膀子的人,找项链的人也跑过去打光膀子那人。当时��一个人没有打在拉架,还护着光膀子的人。他们打有一分钟左右就都不打了。这时从唐人街KTV跑过来三四个人,手里拿着石头、啤酒瓶,好像是光膀子人一方的,对方的人都散着跑了。后来听说光膀子人腿受伤了,流很多血。(9)证人任某(创世纪网吧看车人)证言,证明案发当晚七点上班没多长时间,有两个年轻人把车停在网吧门口就走了。后见他俩走到花池西边站,其中一个人一直在那打电话。后打电话的人把自己上衣脱了,光着膀子,像是喝多了。后来听见有人说“项链给我拽断了。”然后看见花池西边有两三个人在用手机照着地上找。不久,听见有人说“血管崩了,血管崩了。”见光膀子的人在花池北边地上躺着,腿上流很多血。(10)证人董某某证言,证明2013年1月31日晚上快八点时,其和陈亚超从网吧出来见唐人街门口围很多人,���是打架的。后听见有人喊雅方,就挤到人群里面,看到地上躺着一个人,上身光着,身上都是血。赵某甲说他是鲁某乙,其就和XX等人把鲁某乙抬到陈某甲的车上,送到县医院了。鲁某乙见到朋友喜欢喝酒,酒风不好,爱惹事。(11)证人陈某甲证言,证明2013年1月31日,其和董志彬开车到金鼎广场创世纪网吧上网。晚上八点,其和董某某从网吧出来听见有人喊雅方,围了很多人。鲁某乙躺在小花池北边,喊他不会答应了。后其和董某某把鲁某乙扶到车上,送到了鲁山县第一人民医院。鲁某乙的一条腿受伤了,上面全是血。(12)证人杨某某证言,证明2013年1月31日下午三点其遇见鲁某乙,后两人与牛某某等人一起喝酒。喝到五六点其和鲁某乙乘牛某某的摩托车回家,牛某某要到鲁山接赵某甲,鲁某乙一起去了,其回家了。当时鲁某乙就有点晕了。晚上八点多其给成才打电话,牛某某说鲁某乙被人家戳住送医院了,是陈某甲和董某某送他去的医院。(13)证人史某某证言,证明2013年1月31日晚上八点左右,其和朋友李某某从唐人街KTV出来,见转盘西北角有几个年轻人在打架,几个人围着一个光膀子的年轻人在那互相推,把那个人围在转盘西北角的一辆红色车跟前打。一分钟左右,几个人不打了,光膀子的人往东走两三步就倒地了。其到跟前见地上有一滩血,后用手机打110报警了。后来看见光膀子的人被抬到车上了。(14)证人李某某证言,证明案发当晚同史某某一起喝酒,看到有人打架,后来一个人躺在地上,旁边几个人把他抬到车上拉走了。躺地上那人上身没穿衣服。(15)证人段某乙证言,证明2013年2月1日凌晨一点多,郜青青打电话说他在化肥厂附近,让其过去。后其在新汽车站出站口见到郜青青、禹杰太、赵鹏旭,郜青青让和他换鞋,然后其走了。郜青青的鞋外侧有V字标志,有点黄的颜色。(16)证人鲁某甲(被害人鲁某乙之父)证言,证明2013年1月31日晚上接到陈某甲的电话,说鲁某乙被人扎住了,在医院抢救。其到医院鲁某乙已经不行了。(17)证人赵某乙(被告人赵磊磊之父)证言,证明听赵磊磊说他跟人打架了,用刀扎那个人腿上两刀,后将此事跟其弟赵某丙说了,赵某丙将赵磊磊带回家。后来其带公安局的人一起到赵某丙家,叫赵磊磊投案。赵磊磊说用的是水果刀,刀给禹杰太了。赵磊磊平常带的有黄金项链。(18)证人赵某丁(被告人赵鹏旭之父)证言,证明2013年1月31日晚上十二点,公安局的人到其家找赵鹏旭说他跟人家打架了。后来赵鹏旭打电话说赵磊磊他们打架了,想投案。2月1��早上,其和郜青青亲属一起陪同郜青青、禹杰太、赵鹏旭到车站派出所投案。赵鹏旭说赵磊磊和一个人在金鼎财富广场打架了。(19)证人郜某甲(被告人郜青青姐姐)证言,证明2013年1月31日晚上十一点多,郜青青打电话说他们几个人打架了。第二天,郜某乙、王某甲陪着郜青青等人去投案了。(20)证人封某乙(证人封某甲之父)证言,证明2013年1月31日晚,听封某甲说他和刘某甲上网期间见有人打架,打架的人都认识,他在那拉架,后发现有个人有伤,地上有血。(21)证人陈某乙(证人孙某之母)证言,证明2013年1月31日晚上八、九点,孙某回来说他在金鼎财富广场上网时见人家打架,也喊他去了,后见一个人身上有血。他没有打,是钢厂口开理发店的人打的。(22)证人刘某乙(证人刘某甲姐姐)证言,证明2013年1月31���晚,刘某甲说他朋友们在金鼎财富广场打架,人送医院了。还说他和封某甲、孙某没动手。(23)证人王某乙(鲁山县人民医院急诊科医生)证言,证明案发当晚20时许,其在值班室值班,一个年轻人送来一个受伤的年轻男子,当时他已瞳孔放大、没有脉搏,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伤者上身没有穿衣服,胸口有脚印,裤子上有很多血,右大腿中上部内侧有一伤口。抢救结束后,伤者父亲说伤者叫鲁某乙。12.被告人供述及辩解(1)被告人赵磊磊供述及辩解,称2013年1月31日晚,其和赵鹏旭到鲁山县城关镇人民路的金鼎财富广场创世纪网吧找郜青青和禹杰太。见面后四人从网吧出来,出来前其在网吧见刘某甲、孙歧歧、封某甲在那里上网,跟他们打了招呼。之后四人出来走到网吧东边花池附近时,听见有个人在骂,过去后看不认识,对方骂��一句并朝其蹬一脚,他旁边一个人说他喝醉了。其很生气,就去网吧喊刘某甲、孙某、封某甲,说下面有个人找事。四人从网吧下来后,其拉住那人胸前衣服问他想干啥,他用右手朝其左脸打了一拳,并用手拉住其衣服领子。封某甲说都认识,没事。那人拉其衣服领子后,其也打他一拳,感觉项链断了。其说自己项链断了,就开始找项链。找项链时,那人拉住其头发,把其按到地上打,其朋友们围上来打那个人,那个人还拉着其头发,其就拉住他的腿把他拉翻,右手从口袋里掏出一把折叠刀,朝他腿扎了两下。他松开后,其起来看见禹杰太,把刀递给他说其扎住那人了,让他把刀扔了,然后就走了。后其到叔叔赵某丙家,把发生的事跟他说了,叔叔给其父赵某乙说后,父亲便劝其投案了。刀是单刃弹式折叠刀,刀刃有五厘米左右长,两厘米左右宽。骂其的人上身没穿衣服,光着膀子。(2)被告人郜青青供述及辩解,称2013年1月31日晚上七八点,其和禹杰太、赵磊磊、赵鹏旭四人在创世纪网吧见面后从网吧出来走到转盘附近,有个人喊:“伙计,过来一下。”赵磊磊走到那人跟前,两人好像吵了两句,赵磊磊往网吧去了。其和赵鹏旭、禹杰太上前问咋回事,那人把上衣脱了光着上身,用手拍着胸口让打他。赵磊磊领着几个人从网吧出来问光着上身那人想干啥,并用拳头打他,两人厮打起来。赵鹏旭也上去打那个人。这时网吧下来的一个人认识打架的双方,上去拉架,双方不打了。赵磊磊说他项链找不到了,在周围看看没有找到,又上去打那个人。其和赵鹏旭、禹杰太也上前打起来,其用拳头打了那人脸两下,又踹了一脚。赵鹏旭、禹杰太也是用拳脚打。那人退到转盘西北角停车的地方,靠着一辆车坐地上了,右腿流很多血。其扶着那人,帮忙把腿包着,又帮忙把他抬上车,之后其和赵鹏旭、禹杰太也走了。禹杰太说赵磊磊跑的时候给他一把刀,其和禹杰太把刀埋在路边的花池里。后其同段某乙换鞋并将打架的事告诉了他。第二天早上,三人在其叔王书成、赵鹏旭父亲陪同下到公安局投案。(3)被告人赵鹏旭供述及辩解,称2013年1月31日下午其和赵磊磊等人在唐人街KTV喝酒。六点多,两人到创世纪网吧找禹杰太和郜青青。四人从网吧下楼去吃饭,走到东边的花池附近听见一个人在那喊,赵磊磊过去后两人吵起来。赵磊磊去网吧叫来几个人,那人把自己的上衣脱了,拍着肚子说:“谁打我,来吧。”赵磊磊先去打了,其和郜青青、禹杰太等人也上去打了。其蹬他一脚,打他几拳。打了一会,见地上很多血。那人好像在花池北边地上坐,旁边围了很多人,后其和两人把他抬到了车上。禹杰太给其和郜青青说赵磊磊给他一把刀。把人抬上车后,其和郜青青、禹杰太就去旅馆睡觉,其先去旅馆,郜青青、禹杰太说先去找个地方把刀搁那。之后,他们两个回到旅馆,三人在旅馆里商量去自首。从旅馆出来走到健康路,禹杰太把刀拿了出来。其给父亲打电话说他们在那打架了,不知道谁拿刀戳住人了,不知道人啥样,想去自首,父亲说等第二天再说。郜青青给段某乙打电话,见到段某乙后,他俩把鞋换了。第二天早上,其父亲和郜青青亲属陪着三人到火车站派出所投案。(4)被告人禹杰太供述及辩解,称2013年1月31日晚八点左右,其和郜青青、赵磊磊、赵鹏旭从金鼎财富广场网吧出来后,走到东边的花池附近遇见一个人好像喊一声伙计,看看不认识。赵磊磊过去了,后两人开始厮打,赵磊磊让拦住他,他去喊人,后他去网吧了。跟赵磊磊发生争执的人把上衣脱了,问谁打他。赵鹏旭把他衣服拾起来让他走,他还不走。这时赵磊磊从网吧出来,后面跟几个人。赵磊磊先冲上去和那人厮打,从网吧喊出来的几个人上前去,赵鹏旭也上前了。从网吧出来的一个人说都认识,不让打。后来赵鹏旭踢那人一脚。赵磊磊说他项链丢了,那个人说他的手表坏了。然后,他俩又开始厮打。后看见郜青青、赵鹏旭用拳脚打那个和赵磊磊对打的人,其也上去打那人两拳。后来赵磊磊递给其一把刀让把刀扔了,说他扎住人了,之后他就走了。其和赵鹏旭、郜青青离开后,对两人说赵磊磊称是他拿刀扎住人了,他把刀交给其处理。其叫赵鹏旭先去旅社开房间,自己和郜青青把刀埋在路边绿化带里。后三人想着去投案,就从旅社出来。其把刀拿了出来,并给姐姐打电话说在金鼎财富广场跟人打架了,想去投案。郜青���、赵鹏旭也跟家人联系了。在新汽车站那,郜青青给段某乙打电话叫他过去,跟他换鞋。第二天早上,三人在郜青青、赵鹏旭家人的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了。上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磊磊、郜青青、赵鹏旭、禹杰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关于郜青青、赵鹏旭、禹杰太辩护人认为三被告人构成寻衅滋事罪之意见,经查,案发当晚三人共同协助赵磊磊殴打被害人,且对象明确,相互间存在共同犯罪意思联络,应认定为共同犯罪,故该意见不能成立。关于被告人赵鹏旭、禹杰太辩称其有积极施救行为之意见,经查,除二被告人供述外,没有证据证明二人事后积极救治被害人,故不予支持。四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关于自首的意见,与查明事实一致,���院予以认可。被告人赵磊磊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死亡,且系共同犯罪中的主犯,依法应予严惩。但鉴于本案具有偶发性,赵磊磊具有自首情节,并积极委托其亲属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故量刑时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郜青青、赵鹏旭、禹杰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三被告人构成自首并积极委托亲属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故量刑时依法对其减轻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各被告人在本案中的地位、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磊磊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2月1日起至2025年1月31日止)。2011年二、被告人郜青青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2月1日起至2019年1月31日止)。2011年三、被告人赵鹏旭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2月1日起至2019年1月31日止)。四、被告人禹杰太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2月1日起至2018年1月3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 蘅助理审判员  李占永助理审判员  邵玉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何晓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