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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鹿交民初字第18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原告陈豪威与被告陈柴氏侵权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鹿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豪威,陈柴氏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鹿交民初字第182号原告陈豪威,男,出生于2005年7月19日,汉族,住鹿邑县任集乡。法定代理人丁艳丽,女,出生于1979年4月3日,汉族,住址同上,系陈豪威之母。委托代理人孙艳丽,鹿邑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柴氏,女,出生于1962年9月10日,汉族,住鹿邑县任集乡。委托代理人汲喜增,河南梓晅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豪威诉被告陈柴氏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丁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豪威与被告陈柴氏之间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豪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12.5元,由原告陈豪威承担。审判员  吕玉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振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