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渡法民初字第00368-4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1-15
案件名称
潘文忠与朱纯刚、秦雪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文忠,朱纯刚,秦雪云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渡法民初字第00368-4号原告潘文忠。被告朱纯刚。被告秦雪云。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文忠与被告朱纯刚,秦雪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文忠于2013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文忠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文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5040元,由原告潘文忠负担。审判员 熊运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朱鹏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