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宁陕民初字第0024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3-17
案件名称
原告熊福兰诉被告王贤红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福兰,王贤红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宁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陕民初字第00242号原告熊福兰。委托代理人李纯华。被告王贤红。本院在审理原告熊福兰与被告王贤红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自行和解,原告熊福兰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对自己的诉讼权利和主张有权放弃,现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福兰撤回起诉。本案依法收取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被告王贤红负担。审 判 长 杨 英人民陪审员 张立奎人民陪审员 蔡德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晁俊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