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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石刑执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8-24

案件名称

张振花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振花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年石刑执字第00004号罪犯张振花,现在河北省女子监狱服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13日作出(2008)邯市刑初字第115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张振花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被告人张振花不服,提出上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22日作出(2009)冀刑四终字第124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9月4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执行机关河北省女子监狱于2013年12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北省女子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认真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较好完成劳动任务,受到记功奖励,2012年度评为狱改造积极分子。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振花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有河北省女子监狱提供的罪犯奖惩审批表、管教干警和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振花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花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中花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振花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08年4月26日起至2018年11月25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安 勇代理审判员  赵玉清代理审判员  任立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孙世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