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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德城民初字第27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20-12-29

案件名称

石长明与纪曰岭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石长明;纪曰岭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德城民初字第271号原告:石长明。被告:纪曰岭。本院于2013年12月30日作出的(2014)德城民初字第27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被告纪曰岭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纪曰岭的鲁ND****号小型轿车一辆的查封。审 判 长  王 敏审 判 员  赵立梅人民陪审员  冯 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滕志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