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德城民初字第27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20-12-29
案件名称
石长明与纪曰岭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石长明;纪曰岭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德城民初字第271号原告:石长明。被告:纪曰岭。本院于2013年12月30日作出的(2014)德城民初字第27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被告纪曰岭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纪曰岭的鲁ND****号小型轿车一辆的查封。审 判 长 王 敏审 判 员 赵立梅人民陪审员 冯 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滕志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