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横民初字第0026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艾某某与郝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艾某某,郝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横民初字第00262号原告艾某某。委托代理艾某甲。被告郝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艾某某与被告郝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艾绍智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郝某某所有的位于横山县横山镇环城路东建安家园某室房产依法予以查封,并由聂文爱提供坐落于榆林市南郊上郡南路天然气化工厂家属院房产作抵押向本院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艾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郝某某所有的位于横山县横山镇环城路东建安家园某室房产依法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武秀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杨旺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