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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宜珙民初字第140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9-26

案件名称

肖泽强与肖庆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泽强,肖庆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宜珙民初字第140号原告肖泽强。被告肖庆元。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泽强与被告肖庆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泽强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肖庆元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肖泽强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泽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50元,由原告肖泽强承担。审 判 员  黄富久人民陪审员  刘定文人民陪审员  赵万春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