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周民初字第00160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原告郭某某诉被告薛某甲、薛某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薛某甲,薛某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周民初字第001602号原告郭某某,女。委托代理人梁志勇,陕西省周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薛某甲,男。被告薛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薛某甲、薛某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郭某某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曹 策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闫雪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