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邛崃执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9-10
案件名称
成都市苌钲化玻有限公司与中冶崃山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邛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邛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市苌钲化玻有限公司,中冶崃山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邛崃执字第14号申请执行人成都市苌钲化玻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龙舟路68号。法定代表人吴秀英。被执行人中冶崃山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邛崃市羊安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张子珉。申请执行人成都市苌钲化玻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冶崃山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成都市苌钲化玻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中冶崃山纸业有限公司的财产暂不够处置条件,申请执行人成都市苌钲化玻有限公司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中冶崃山纸业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院对申请执行人成都市苌钲化玻有限公司尚未受偿的债权12000元予以确认,待发现被执行人中冶崃山纸业有限公司有财产后凭本裁定恢复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邛崃执字第1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执行员 秦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