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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温瑞刑初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8-04

案件名称

万登蒙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登蒙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温瑞刑初字第31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万登蒙。曾犯盗窃罪于1991年1月7日被平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2000年4月12日刑满释放;又犯盗窃罪、销售赃物罪于2004年12月9日被平阳县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2009年7月19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5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3)27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万登蒙犯盗窃罪,于2013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傅蝶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万登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0月22日4时许,被告人万登蒙驾车窜至瑞安市飞云街道桥里村柏树路XX号某便利店,使用螺丝刀、液压钳等工具撬开铁拉门、剪断窗户铁珊栏后进入该店,窃取被害人金某、余某人民币1600余元以及利群、玉溪牌等香烟100余条。经鉴定,被盗香烟共计价值人民币1685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万登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金某、余某的陈述,证人周某、薛某的证言,价格鉴定结论书,抓获经过,扣押清单及照片,永安汽车租赁服务部车辆交接单,飞云烟草公司出货单,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户籍证明,物证双肩包、螺丝刀、刻字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万登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万登蒙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万登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1月5日起至2015年1月4日止)。二、责令被告人退赔人民币18450元返还给被害人金某、余某。款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三、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双肩包一只、螺丝刀三只、刻字刀一把、剪刀一把、老虎钳一把、液压钳一只、千斤顶一个、手套四双、手电筒五只、红色旅行包一只、头巾一条,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李秋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薛远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