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大悟调确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大悟县黄站镇中学、熊甜甜等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大悟县黄站镇中学,熊甜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大悟调确字第00002号申请人:大悟县黄站镇中学。法定代表人张祥波,该校校长。申请人:熊甜甜。法定代理人熊军提。案由: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本院于2013年12月4日受理了申请人大悟县黄站镇中学、熊甜甜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大悟县黄站镇中学与申请人熊甜甜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于2013年12月4日经大悟县黄站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1、申请人熊甜甜因伤造成的医疗费由大悟县黄站镇中学承担(该款项已支付完毕)。2、申请人熊甜甜因伤造成的其他损失(护理费、生活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由大悟县黄站镇中学赔偿60000元。付款方式:双方签订调解协议时(2013年12月4日)大悟县黄站镇中学付款20000元,2015年2月19日前付款20000元,2016年2月8日前付款20000元。申请人熊甜甜不得因该事故再次追究大悟县黄站镇中学的法律责任。3、其他无争执。本院现已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乔 磊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刘俊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