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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宁民初字第3365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5-03-31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高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桥西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高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桥西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民初字第3365号原告王某某。被告高某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桥西支公司。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本院审理的原、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王某某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允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谢允常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赵 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