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长中民破字第0341—8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7-03
案件名称
长沙正圆动力配件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长沙正圆动力配件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管理人
案由
申请破产清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长中民破字第0341—8号申请人长沙正圆动力配件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管理人。负责人文刊正,组长。破产人长沙正圆动力配件有限责任公司。长沙正圆动力配件有限责任公司因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向本院申请破产清算。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作出(2008)长中民破字第0341—1号民事裁定,宣告该公司破产并进行清算,并在《人民法院报》进行了公告。根据长沙市企业兼并破产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的建议,本院指定了该协调小组办公室成立的长沙正圆动力配件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为该公司的破产管理人。管理人对长沙正圆动力配件有限责任公司的资产、债权、债务进行了清理、清算和清收,委托中介机构对该公司的财务进行了审计,对资产进行了评估、处置。管理人根据长沙正圆动力配件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和债权情况,拟定了《长沙正圆动力配件有限责任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分配方案的内容为:长沙正圆动力配件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总额为总值109947600元(含国有土地);债权总额为225736143.51元(其中:1、抵押债权133398100元;2、欠原职工社会保险及生活费45425284.23元;3、税款债权26935205.68元;4、普通债权19977553.6元);破产清算费用:24622900元;所需政策性企业原职工安置费用:225831100元。长沙正圆动力配件有限责任公司破产财产在依法优先拨付破产清算费用24622900元和依政策优先支付企业原职工安置费用225831100元后,长沙正圆动力配件有限责任公司的抵押债权人和各顺序债权人的债权清偿比率为零。长沙正圆动力配件有限责任公司破产债权人会议于2013年12月17日召开,应到会债权人29户,债权总额225736143.51元,实际到会债权人15户,到会债权人所代表的债权213564980.15元,占债权总额的94.61%。到会债权人14户对管理人拟定的《长沙正圆动力配件有限责任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予以通过,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债权总额的94.60%;1户不予通过,其债权额15395.62元,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0.02%。故该分配方案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获得通过。根据管理人的申请,本院于2013年12月25日作出(2008)长中民破字第0341—7号民事裁定,认可该分配方案合法有效,该分配方案由管理人立即遵照执行。现管理人已对该分配方案执行完毕,管理人申请本院裁定终结本案的破产程序。本院认为,长沙正圆动力配件有限责任公司的破产财产已经分配完毕,管理人提请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长沙正圆动力配件有限责任公司的破产程序;二、管理人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十日内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祖湖审判员 何冬林审判员 熊晓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维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管理人终结破产程序的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裁定终结的,应当予以公告。第一百二十一条管理人应当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十日内,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