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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昌刑初字第130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廖××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昌刑初字第130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廖××,男,21岁(1992年9月3日出生)。因涉嫌盗窃于2013年7月10日被羁押,同年7月1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7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被取保候审。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昌检刑诉(2013)13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犯盗窃罪,于2013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廖××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7月7日20时许,在北京市昌平区南口镇盛华培训中心一宿舍内,被告人廖××窃得刘×1”苹果”牌Iphone5型手机一部。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3735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廖××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廖××在庭审中未提出异议,表示自愿认罪,且有经庭审质证的被害人刘×1的陈述,证人刘×2、苏××、闫××、赵××的证言,鉴定意见,接报案经过、到案经过,证据保全清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照片,工作说明,证明,谅解书,行政处罚执行回执、送达回证,保证书,发还申请,被告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及被告人廖××的供述等证据在案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廖××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廖××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廖××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被盗赃物已起获并发还给被害人,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对其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廖××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廖××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应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杜金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司照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