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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石法民初字第0006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11-04

案件名称

冉秋芸与重庆渝石新农村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冉秋芸,重庆渝石新农村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石法民初字第00061号原告冉秋芸,女,1972年12月7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向大文,重庆市石柱县南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重庆渝石新农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石柱土家自治县。机构代码:58148872-8。法定代表人胡绍云,总经理。冉秋芸与重庆渝石新农村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本院审判员刘文华独任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冉秋芸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冉秋芸的撤诉申请系其处分其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冉秋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冉秋芸负担。审判员  刘文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宋来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