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市民初字第3636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梅某某与梅某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某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市民初字第3636号原告梅某某,男,2001年3月16日生,汉族,住济南市。法定代理人刘香(系原告之母),女,汉族,无业,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董林凤,山东大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梅某某,男,1959年9月14日生,汉族,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梅某某与被告梅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梅某某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梅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梅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梅某某负担。审 判 员 郑莹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赵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