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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海民初字第17188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北京途牛天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财富双狮商务会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途牛天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财富双狮商务会馆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海民初字第17188号原告北京途牛天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金贸大厦A座933,注册号:110106012313537。法定代表人周晓东,运营总监。委托代理人王爱利,女,北京途牛天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公司职员。被告北京财富双狮商务会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板井路69号世纪金源��饭店地下一层,注册号:110108014761559。法定代表人管庆洲,经理。原告北京途牛天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途牛天下公司)与被告北京财富双狮商务会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富双狮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途牛天下公司委托代理人王爱利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财富双狮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途牛天下公司诉称,我公司于2012年9月18日与被告签订了票务合作协议及授权委托书,约定由我公司代理销售被告的服务产品。合同签订后我公司依合同约定支付了5万元的预付款。由于财务人员失误,于2012年9月又向被告重复支付了5万元。2013年2月起,被告无故停止提供合作协议项下约定的产品,经我公司多次催告未果。至今被告仍未继续履行协议约定的相��义务。此外,自错误多付了5万元起,我公司多次催要,被告均未返还。因此现诉至法院,要求:1、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票务合作协议;2、被告立即退还我公司剩余预付款32300元,并支付其利息,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2年9月24日开始计算到实际给付之日止;3、返还我公司多支付的5万元,并支付利息,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2年9月24日开始计算到实际给付之日止;4、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18日,途牛天下公司(甲方)与财富双狮公司(乙方)签订票务天下合作协议(财富广源商务会馆),约定:一、合作方式。A、乙方提供有竞争力的固定产品给甲方代理销售,甲方在票务天下分销系统平台上及团购网站等平台推广乙方产品;B、甲方整合行业资源,打造北京最大的商务会馆兑换券联盟,甲方的票券名称统一以”小泥人商务会馆兑换券-n(n代表数量)店通票”的形式出现,统一以票务天下(www.xiaoniren.cn)为验票后台,甲方在票务天下系统分销平台、旅行社及网站等平台展示通兑券;如上两种方式都以票券的形式销售给客户,客户直接持票券到乙方消费,乙方提供服务,双方凭票券定期对账,以约定周期进行结算。二、合作产品。1、市场价及产品内容:128元/次:自助餐(早中晚夜宵)+洗浴+康乐(台球、乒乓球)+休息大厅,24小时休息,无需预约,咨询电话:010-8845****;2、合作价格:65元/次(优惠价50元/次);3、票券使用规则约定,乙方授权甲方在网络上销售票、电子票等;4、票务分销系统独家代理约定:独家代理,乙方不得与其他票务同行或网站合作;5、合作有效期:3年,2012年9月18日至2015年9月17日;6、其他:预付款5万元,款不足时及时续费,款无有效期,用完为止;......对于甲方给乙方支付预付款的,合同有效期结束以后甲方有权要回多余的预付款金额等。当日,途牛天下公司向财富双狮公司分5笔支付共计5万元的预付款。庭审中,途牛天下公司称财富双狮公司因经营不善,于2013年2月起开始停止提供服务,并应提交已消费明细单为证,证明该公司消费数额及未消费数额。经审查,途牛天下公司在财富双狮公司尚有32300元未消费。途牛天下公司提交2012年9月24日汇款5万元的电子网银回单,证明因该公司财务人员失误向财富双狮公司多付款5万元,要求在本案中返还。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票务天下合作合同、汇款凭证、明细单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财富双狮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辩和质证的权利。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途牛天下公司与财富双狮公司所签的票务天下合作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该合同系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财富双狮公司未按约定向途牛天下公司提供服务,违反了合同约定,其应依约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现途牛天下公司要求解除双方所签合同,被告退还未消费预付款,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途牛天下公司要求被告支付利息,因双方合同对此并无约定,故本院对此不予支持。途牛天下公司要求财富双狮公司返还因失误多支付的5万元,本院认为,依据原告陈述,原被告之间应系不当得利关系,因本案系服务合同,故本院对此不宜在本案中处理,途牛天下公司可另行主张。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北京途牛天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财富双狮商务会馆有限公司于二○一二年九月十八日签订的票务天下合作协议;二、北京财富双狮商务会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退还给北京途牛天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三万二千三百元;三、驳回北京途牛天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一千八百五十八元,由北京途牛天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一千一百三十三元,已交纳九百二十九元,余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由北京财富双狮商务会馆有限公司负担七百二十五元,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公告费三百九十元(北京途牛天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北京财富双狮商务会馆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XX鸽人民陪审员  杨东风人民陪审员  王秀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张金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