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东民一执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李维民诉四平市丹青制药厂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7)东民一执字第122号申请执行人李维民。被执行人四平市丹青制药厂。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李维民申请被执行人四平市丹青制药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2007)四劳仲字第001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维民已收到四平市丹青制药厂给付养老金款20.362元,另本院于2013年12月30日又给付30.000元,共计50.362元,现李维民已表示息访同意结案,并已在结案手续上签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7)四劳仲字第001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兴武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贾福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