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太执字第1545-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1-29

案件名称

太仓市边贸地贸有限公司与顾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太仓市边贸地贸有限公司,顾旻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太执字第1545-1号申请执行人太仓市边贸地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国宏,经理。被执行人顾旻,男,1980年1月20日,汉族。太仓市边贸地贸有限公司与顾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太城民初字第031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顾旻应于2013年6月20日前再一次性支付太仓市边贸地贸有限公司人民币5000元,若被告逾期履行的,应当按照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双倍支付逾期利息;顾旻应于2013年6月25日前将承租的太仓市城厢镇弇山西路103号301室、302室腾退,返还太仓市边贸地贸有限公司,若逾期腾退的,应当参照双方租房协议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因顾旻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根据太仓市边贸地贸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21213.3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并依法委托江苏成隆永鼎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顾旻所有的位于太仓市城厢镇弇山西路103号301室、302室内的机器设备及存货进行评估,确定价值为27595元(其中衣服按240件计算,每件21元;裤子按535条计算,每条15元;详见苏万隆评报字(2013)第172号评估报告及补充说明)。后依法委托拍卖被执行人上述财产,经两次拍卖流拍,申请执行人同意以第二次拍卖保留价接受上述财产(衣服以现场清点计算),申请执行人未实现债权为2830元。现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本案经裁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顾旻所有的位于太仓市城厢镇弇山西路103号301室、302室内的机器设备及存货(详见苏万隆评报字(2013)第172号评估报告及补充说明,衣裤以现场实际清点为准)的所有权归申请执行人太仓市边贸地贸有限公司。二、本院(2013)太城民初字第0315号民事调解书未履行部分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执行长  金永华执行员  张东晓执行员  沈 坚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夏宇倩 百度搜索“”